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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平台:ST恒立(000622):湘诚神州《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226修订)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01 点击数: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589号万达广场 B区商业综合体 45011号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四、2025年 2月 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山东信托持有的*ST恒立7,600万股股份过户至湘诚神州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6,000,000股,持股比例由 0%增加至17.87%。2025年 2月 21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山东 信托持有的*ST恒立7,600万股股份过户至湘诚神州名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 01执 283号《执行 裁定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神州资本系湘诚神州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589号开福万达广场 B区商业综合体 (含写字楼)45011房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创业投资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长期居住地为长沙市岳麓区。谢冰系湖南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董事长、为湖南达美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浏阳市天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

  8******,长期居住地为浙江省桐乡市。沈海博现担任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湖南省长沙市M6米乐官方入口天心区友谊路 528号湘诚万兴 816、817、818、819 房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 运);餐厨垃圾处理;餐饮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建设工程施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 子商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园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空间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小微型 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办公服务;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游 览景区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不 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 垃圾的处置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餐饮管理;合同能源管理;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 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代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西晋禾盛运重组与债转股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湘诚神州的有限合伙人,成立于2019年9月,于2019年1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SJE387。其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丽山路 10号大学城创业园 601 (入驻深圳市百丰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 业务;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 下:2.湘诚神州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神州资本作为湘诚神州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所合伙人,负责湘诚神州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湘诚神州。神州资本直接持有湘诚神州 45%的出资份额,并通过直接持有盛世神州 4%的股权进而间接持有湘诚神州 0.0777%的出资份额。

  神州资本系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联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的股权,石圣平作为湖南联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 95%),间接控制神州资本 61.75%的股权,神州资本直接持有湘诚神州 45%股权,石圣平通过神州资本间接持有湘诚神州27.7875%的出资份额。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山西晋禾 22.3333%的出资份额,山西晋禾直接持有湘诚神州 21.1538%的出资份额,石圣平通过山西晋禾间接持有湘诚神州 2.9173%的出资份额。盛世神州直接持有湘诚神州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石圣平先生通过神州资本、山西晋禾及盛世神州共计间接持有湘诚神州 30.7528%的出资份额,系湘诚神州的实际控制人。

  石圣平,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住所为长沙市梅溪湖环湖路****。于 2012年至今担任湖南联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2014年至今担任天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2018年设立了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神州资本控制的除湘诚神州外主要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石圣平所控制的除湘诚神州外主要的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所述,其主营业务为自有资金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成立于 2024年 6月 5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湘诚神州设立不满一年,除参与竞拍恒立实业股票外,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无相关财务数据。

  湘诚神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神州资本于 2022年 11月 8日成立,至今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神州资本的控股股东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一起被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 8月 23日,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上述执行案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圣平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具体如下:

  一、被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1 年1月29日的利息67342.47元,并支付原告以1000万元为基 数,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6.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71元、财

  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负担54655元,由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16 元。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案件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因素和缘由,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亦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早期已主动向法院提供了超过 3000万元的可供执行财产以及用于担保履行义务的财产,不存在恶意违反财产报告令,规避执行等行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事项向法院提交了《纠正申请书》,亦提供了《关于晋非投资公司债权和解方案及还款承诺》。经各方沟通,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已划转/冻结了被执行债务金额对应的现金和股权资产,双方就案件的执行达成了和解,法院已解除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措施。2024年 9月 1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下达《结案通知书》,(2024)晋 0105执 5004号案件执行完毕。

  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所涉及的失信被执行案件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神州资本及实际控制人石圣平先生均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上述失信被执行及限制消费措施已得到解决,上述案件不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资格及本次权益变动构成实质影响。

  此外,湖南优禾一致行动人神州资本未履行对东方海洋(002086)增持计划,2024年 1月 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湖南优禾、神州资本进行通报批评;2024年 1月 30日,山东证监局对湖南优禾、神州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湖南优禾、神州资本被通报批评及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行为不属于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不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资格及本次权益变动构成实质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系有限合伙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石圣平。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恒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年 6月 5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石圣平先生,未发生变化。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通过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以及资源配置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与全体股东分享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

  2024年 6月 5日,湘诚神州召开全体合伙人第一次会议,同意收购恒立实业 7,600万股股份。

  2025年 2月 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山东信托持有的*ST恒立股份过户登记至湘诚神州名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湘诚神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6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87%,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湘诚神州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湘诚神州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石圣平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厦门农商行通过山东信托持有的*ST恒立7,60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湘诚神州名下。2025年 2月 21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就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做其他安排。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系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厦门农商行通过山东信托持有的*ST恒立7,60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湘诚神州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一、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根据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计划,但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在未来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已公告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后续如有修改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后续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保证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领薪。

  2.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取报酬。

  3.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银行开户独立,不存在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财务决策独立,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依法独立纳税。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尽量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客观公正、等价有偿、公平互利”原则依法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空调及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新能源电池委托加工业务、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不存在从事以上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等相关业务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的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合伙企业未从事与恒立实业(含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合伙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立实业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合伙企业不会利用恒立实业第一大股东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合伙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将来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恒立实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及时告知恒立实业,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恒立实业。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恒立实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恒立实业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恒立实业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为恒立实业第一大股东且恒立实业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详见“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为规范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立实业(含恒立实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的关联交易,将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恒立实业股东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企业将促使受本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按规定回避;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恒立实业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依法签署并严格履行协议,本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恒立实业的资金、资产或谋取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恒立实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恒立实业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为恒立实业第一大股东且恒立实业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为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上市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8个月,借款利率为 0%,上市公司 2024年 10月 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借款事项。除以上所述,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对前述补偿存在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补偿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首次公告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首次公告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湘诚神州成立于 2024年 6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参与竞拍恒立实业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开展具体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湘诚神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湘诚神州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湘诚神州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恒立实业股票的情况说明;

  6. 湘诚神州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 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的说明;

  7. 湘诚神州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 湘诚神州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2. 关于湘诚神州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盖章签字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中山路 589号万达广 场 B区商业综合体 450111号

  是□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其 实际控制人石圣平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 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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